其他
以有效提供地方公共服务为中心:从健全地方税体系到健全地方政府融资体系
作 者 信 息
杨志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文 章 内 容
(一)房地产税至少在短期内难担重任 近年来,最常见的政策建议之一是尽快立法开征房地产税,让房地产税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房地产税改革已经在提速,但鉴于房地产税改革的难度大,改革必须采取先行试点的作法,这意味着在短期内全面开征还需要克服不少困难。考虑到房价上涨较快和不少人因福利分房而在未拥有商品房购买力的情况下就拥有商品房的特殊国情,普遍开征房地产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也必须予以考虑,这势必让未来的房地产税收入规模大打折扣,也因此远水解不了近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另辟蹊径,必须重新认识地方税。简单地说,只要能为地方政府提供收入的税种,都是地方税。提供得多的税种,就是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这样的思路摆脱了只有收入全部归属于地方的税种才是地方税的认识窠臼。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难题 近年来,另一种常见的政策建议是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并作为地方税收入,这种方式对于直接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是有帮助的。能否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并能够提供税收收入取决于消费税制。当下中国的消费税是特别消费税,烟、酒、油(汽油)、车(汽车类商品)贡献了90%以上的消费税收入,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意味着这些高税商品的消费对于地方政府收入非常重要。为了筹集更多的地方税,地方政府就有动力促进这些商品的消费。但如果考虑到这四类商品的消费或属于有害消费,或属于低碳经济发展本来就应该限制消费的因素,地方政府要得到更多的消费税收入,就需要鼓励这四类商品之外的消费,但事实是其他消费税收入规模又很有限。不仅如此,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进一步给地方政府征收消费税带来挑战。税源的区域间流动变得更加容易,消费看似在本地区产生,但税源可能流失到其他地区。 在现有税种的范畴之内,寻找地方税体系构建的思路,如今看来很难行得通。杨志勇(2013)围绕地方财力问题,对地方税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作了探讨,认为现行税种均难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重任;杨志勇(2014)对消费税的现实作了分析,认为零售环节的消费税不能替代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地位,在现行税制格局下,地方税体系的完善问题应主要通过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共享来解决。从具体税种寻找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途径总体上是行不通的。在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四个税种就提供了大部分的税收收入,其他14个税种所提供的税收收入很有限,要找到可以在地方税体系中独立扮演主体税种角色的税种难度很大。总之,无论是未来的房地产税,还是其他税种都难以担当起提供地方最主要支出来源的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
(一)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走出中国道路 希冀沿着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道路健全中国地方税体系,且不说国情因素,即使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也已经让这样的思路不具有可行性。现实中可能的参照系因为数字经济的发展而不再具有现实基础,因为发达国家自身也需要变革税制。 理论界对于地方税体系构建中的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因素经常争论不休。财政集权与分权的思路在很大程度上也行不通。联邦制国家一般对应分权,单一制国家对应集权,但近年来国际情况发生了变化,联邦制国家强调集权,单一制国家强调分权。或许大国和小国的区分,可能更有助于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大国的中央政府不可能什么都往中央集中,小国政府内部的层级则较少,相对有利于集中。同类问题的解决,前者复杂,后者简单。作为大国的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较为复杂,受信息和激励因素影响,财政分权是必要的。就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也强调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由于计划经济时期税收的作用被淡化,再加上本来就更多强调中央集权,当时地方税体系从来没有作为一个问题被提出来。但事实上,只要一国实行分税制,那么构建和健全地方税体系就有必要。问题在于地方的税权到底有多大,地方是否应该拥有税收立法权。 联邦制国家的地方可以拥有税收立法权,美国的州和地方相当于中国的地方。美国宪法规定,没有赋予联邦的权利,都归属于州。单一制国家则显然不同。多数讨论者通常不支持中国地方拥有税收立法权,而只可有一定程度上的税政权,如一定幅度内税率的选择权。但是,这不能解决地方税体系如何构建和健全的问题。 发达国家不只有美国那样的联邦制,但无论哪类联邦制国家的作法,中国都无法照搬经验;而且,其他单一制发达国家的作法,中国同样无法照搬。一国税制的选择不仅受政治制度影响,而且受历史因素影响很深,路径依赖和国情决定了各国只能寻找自己的路。 (二)关于地方税体系中国道路的思考 不同地方对于地方税体系的需求有很大的差异。健全地方税体系,需要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在同样的地方税体系中,有的地方财力就很充足,这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发展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发达地区强调积极性,希望拥有更多的税权,相对落后地区则更强调财力。那么,如何建立一个横向可接受的地方税体系呢? 统一的国家需要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即使是经济发展排在后面的地方,也应该有基本公共服务,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有充分的财力作为保障。对于发达地区,能够以自身财力解决基本公共服务问题,而且财力有富余,就应该允许这些地方因地制宜,适当提高公共服务的标准,以增强对这些地方的激励。 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采取的“税收收入基数+税收收入分享”的作法,兼具约束和激励功能。1993年设计的方案以1993年的财政收入为基数,可能带来地方财政收入造假问题,因此规定1994年以后如地方税收收入不能达到基数的,就要扣减基数,这是约束功能;达到基数之后还有收入分享,就可以发挥激励作用。对于地方来说,税收收入的基数和财力保障是相关联的。改革尊重既得利益,因而得以推进,但地方税体系构建并未完全破题。曾经一直在既有税种的划分中作文章,但最后发现,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有限的税种要在五级政府之间进行配置,让各级政府都有能够提供财政收入基本来源的独立的税种,是作不到的。有人甚至认为分税制之路是错的。这是误解了分税制。分税制不只有分税种一个类型,税收收入分享、税率分享也可以是分税制的实现方式。分税重在事先给出方案,并保持相对稳定,这样才能防止鞭打快牛,给地方政府以相应激励,这才是最重要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应有之义是分级财政,让各级财政相对独立,增强各级政府财政的自主权。 地方税体系建设与税制有着密切关系。税制变化意味着地方税体系也势必发生变化。比如,增值税取代传统意义上的商品税,影响的不只是税制本身。增值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有助于社会分工的细化,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大受欢迎。这样的税种在征管上全国统一,更有效率。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本来可能在地方征收的税种,这就意味着本可依赖的相应的地方税的缺失,地方税体系只能另找出路。 当今世界,技术进步带来了数字经济时代,也带来了财富存在方式的变化。在工业经济时代,商业巨头有许多是房地产商,而今与数字经济相关联的独角兽企业越来越多,税制适应财富方式的转变,税制因税源的变化而变化。简单地说,当房地产不再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存在方式时,就财富课税应该主要是对数字资产课税。目前来看,数字资产课税尚未成气候。一个国家的主体税种的变化,意味着地方税体系必须作相应的变化。税源的流动性与变动性,决定了地方税体系可能面临新变局。
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重新认识“地方”和“地方税”。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找到地方的合理定位,才能为地方税体系的健全找到合理的路径。基于地方财政收支的实际情况,重新认识地方税,将可以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的税种均视为地方税(杨志勇,2017)是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面对的现实选择。5地方税的多少并不等于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健全地方税体系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健全地方政府融资体系才是解决地方公共服务提供的有效路径。地方政府融资体系的健全应围绕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进行。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应该包括地方税、转移支付、地方非税收入以及地方政府可以获取的其他收入(包括地方债务融资)所组成的融资体系。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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